南通中医药文化博物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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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通中医药文化博物馆理事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为确定南通中医药文化博物馆理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,实现理事会决策的民主化、科学化、规范化,根据《南通中医药文化博物馆章程》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理事会是南通中医药文化博物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,理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和《南通中医药文化博物馆章程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权。
第二章 理事会构成和基本职责
第三条本单位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13人。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。
理事由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职工代表(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)及有关单位(业务主管单位)推选产生。
第四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:
(一)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、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;
(二)理事会换届改选时,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;
(三)罢免、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;
(四)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第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罢免和增补理事;
(三)聘任或解聘本单位馆长及其提名的副馆长;
(四)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;
(五)审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(六)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;
(七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八)听取、审议馆长的工作报告,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;
(九)决定本馆的变更、分立、合并或终止等事项;
(十)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建下届理事会,并报博物馆举办者审核同意。
(十一)决定本馆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六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:
(一)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、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;
(二)理事会换届改选时,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;
(三)罢免、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;
(四)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第三章 理事
第七条理事每届任期和理事会任期相同。理事每届任期4年,任期届满,可以连选连任。
第八条理事的资格:
(一)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二)热心公益事业;
(三)热爱中医药文化,认同南通中医药文化博物馆的宗旨。
(四)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,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根据博物馆的宗旨,忠实、诚信、勤勉地履行职责。
第九条理事的权利:
(一)出席理事会议,享有发言权、提议权、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(二)对理事会会议和馆内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(三)参加南通中医药文化博物馆举办的活动。
(四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
(一)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,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认真履行职责。
(二)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,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;
(三)及时向南通中医药文化博物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,积极支持南通中医药文化博物馆事业发展。
(四)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四章 理事长
第十一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第十二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(三)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五章 理事会议事规则
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2次。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。有1/3理事提议,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。如理事长不能召集,可从理事中推选召集人。
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第十五条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表决,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(一)章程的修改;
(二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理事会会议记录、纪要应当存档保管。
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(一)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、列席人员、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。
(二)会议的日期、地点。
(三)会议的主要议题及议程。
(四)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。
(五)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。
(六)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八条本章程经理事会议审议通过,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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