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通中医药文化博物馆
地址:南通崇川区环西路华威园6号楼
电话:0513-85050229,0513-85050228
南通中医药文化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提高南通中医药文化博物馆(以下简称“本馆”)学术水平,推进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,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馆内部管理办法,特设立南通中医药文化博物馆学术委员会。
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:继承中华文化,弘扬中医学术,普及养生知识,防治未病强身。
第二章 组织形式
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、学术上具有一定造诣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。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学术道德高尚、作风正派、办事公正、坚持原则、不徇私情,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。
第四条 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人员包括馆领导、各部室主任及中级职称以上业务人员。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
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七人或九人组成,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。根据本馆学术发展需要,可增设馆外学术委员,其权利与义务与馆内学术委员相同。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,聘用若干名顾问。
第三章 工作职责
第六条 提出本馆学术研究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,并协助馆长会议审议。
第七条 组织各项学术交流活动和业务培训活动,聘请有关专家学者,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,提议举办具有学术价值的专题展览。
第八条 审议本馆专业人才培养计划,提出人才配置和结构的合理化建议。
第九条 对本馆的学术规范、学风建设等进行监督指导。
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
第十条 权利
1.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上有发言权、表决权、投票权;
2.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;
3.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;
4.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力;
第十一条 义务
1.认真完成馆长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,努力推动本馆学术研究,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;
2.秉公办事,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,接受学术申诉,并向馆领导提供处理意见。
第五章 议事规程
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
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委员主持,出席人数须在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,所作决议方能有效。
第十四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,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,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。
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病、事假不能出席会议时,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六条 章程如有未尽事宜,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。
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后,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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